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市**有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温州**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0元,依法减半收取80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979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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