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浙江创**限公司、桐乡**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计1760.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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