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温**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以其与温州**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