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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少敏诉陈香菊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陈**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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