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为与被告吴**、被告桐**成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与被告桐**成酒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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