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山**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器设备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津市北辰区**益格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津市**器设备厂于2011年2月16日以涉案问题已合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天津市**器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天津市**器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8元,减半收取4684元,由原告王**、天津市**器设备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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