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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嘉善**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被告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原告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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