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公司诉被告新昌县**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