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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永**用品厂、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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