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永**用品厂、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