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何**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少敏诉被告刘*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立即停止并保证不再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何**ZL20062004110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刘*赔偿原告何**经济损失225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于双方签收本调解书后七日内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清,原告何**可按45000元赔偿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何**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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