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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原告顾*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被告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了宣告无效请求,待无效审查程序结果出来以后再决定是否重新起诉为由,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平湖市一坤电力器材厂、原告顾*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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