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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六中学与谢*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庐**六中学与被上诉人谢*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径行改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庐**六中学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补偿谢*15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庐**六中学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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