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有因与被上诉人崔*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通知,上诉人苏*有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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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崔*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原审被告福州新**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