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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浙江**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限公司、胡**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以专利期限将届满已无继续诉讼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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