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与被告台**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