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国棋为与被告侯**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候**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朱国棋专利号为200820095512.0,专利名称为“儿童智力开发蜡绳”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候**赔偿原告朱国棋人民币3万元,于2010年5月23日前付清。
三、原告朱国棋不再就本案向被告候德鹏主张其他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国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