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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有限公司金华时代广场分店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深圳**有限公司、沃尔**有限公司金华时代广场分店、沃尔**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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