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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美诉被告朱**、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美于2011年7月22日以双方已通过案外调解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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