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美诉被告朱**、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美于2011年7月22日以双方已通过案外调解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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