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施**乐清分公司、青岛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青岛施**乐清分公司、青岛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