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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施耐**乐清分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施**乐清分公司、青岛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青岛施**乐清分公司、青岛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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