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口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又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