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又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