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余**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又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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