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高新**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高新区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高新区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