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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宁波高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高新**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高新区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高新区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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