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温州**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0元,依法减半收取80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979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艾**(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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