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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坚诉吴**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吴**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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