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吴**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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