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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有限公司与惠阳和宏电**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与被告慈溪**有限公司、飞利浦**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惠阳和宏电**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敖**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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