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宏诉被告嘉兴市**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