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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200720311698.4),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5日、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朱**,被告杭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源、马春风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限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15元,减半收取4657.5元,由杭州**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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