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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联**有限公司与盐城**厂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诉被告盐城联**有限公司、盐城**有限公司、盐城市强盛机械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诉称,原告系ZL01247514.9的“装配式方管栅栏”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9月6日,授权公告为2002年8月7日,其权利要求书1载明:装配式方管栅栏,包括穿过横栏(1)的孔(5)与其连接的竖栏(2),通过连接件(7)与横栏(1)两端连接的桩柱(3),其特征在于横栏、竖栏均由方管构成,竖栏的至少一个侧面上有与固定插板(4)配合的竖向槽孔(6),固定插板(的)的槽颈(11)支承于孔(6)的边上,固定插板(4)有与竖栏(2)的侧面连接的卡**(10)。原告发现被告盐**理有限公司在厂区围墙上所使用栅栏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ZL01247514.9的“装配式方管栅栏”专利保护范围。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盐**理有限公司、盐城**有限公司、盐城市强盛机械厂立即停止侵权,拆除侵权产品;判决被告盐城市强盛机械厂赔偿损失人民币8万元,盐城联**有限公司、盐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盐**理有限公司、盐城**有限公司、盐城市强盛机械厂共同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无锡**有限公司与盐城**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有限公司向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二、被告盐**有限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约300米)继续使用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享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ZL01247514.9的“装配式方管栅栏”;

三、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与被告盐**理有限公司、盐城**有限公司、盐城市强盛机械厂之间就本案再无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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