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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宏**限公司与江阴迪**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州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料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9)锡知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州宏**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州宏**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州宏**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0元,由湖州宏**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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