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诉被告广东**限公司、吴**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于2011年7月6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按规定减半负担11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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