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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器有限公司与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新诉被告常州市**器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新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文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白*新按规定减半后负担3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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