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与被告无**交电公司(以下简称伟**司)、无锡道**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司)、无锡**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艾**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伟**司、道**司、辰**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公司撤回对被告伟**司、道**司、辰**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