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毕**限公司、浙江中**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毕**限公司、浙江中**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上**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6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