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诉被告江苏同和涂装**公司、刘**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专利号为ZL01247514.9的“装配式方管栅栏”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而被告江苏同和涂装**公司在自己厂区围墙所使用的栅栏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我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故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侵权产品,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申请追加刘**为本案共同被告。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允许被告江苏同和涂装**公司在位于盐城**区机场路1号厂区的栅栏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二、被告刘**一次性赔偿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此款于本调解书送达时履行),被告江苏同和涂装**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无锡帝安福**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