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江苏**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盐知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江苏**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