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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限公司、浙江**控制中心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宁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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