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杭州天**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又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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