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有限公司、宁波越**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