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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中**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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