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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多美**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多美光电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翟**,被告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4元,减半收取3052元,由原告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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