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州市**责任公司与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滕州市**责任公司、傅**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审查受理后,因被告滕州市**责任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作出有管辖权的裁定后,被告滕州市**责任公司提出上诉,案经浙江**民法院二审裁定本院有管辖权。2010年4月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来勇,被告滕州市**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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