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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限公司与桐庐**金制品厂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桐*伟创塑料五金制品厂诉被告东阳市**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阳市**限公司承认专利号为ZL200820087359.7的多功能拎袋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性,并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东阳市**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原告不再就本案向被告主张其他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桐*伟创塑料五金制品厂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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