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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蔡**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0年8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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