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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筑公司诉被告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被告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被告赵**、李**、李**、高**、石**、何**、王**、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米**筑公司诉被告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被告(反诉原告)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被告赵**、李**、李**、高**、石**、何**、王**、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米**筑公司诉称,2008年5月底,为修建米易县攀莲镇沿米普路安置房工程,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邀请了10多家施工单位,在攀莲镇人民政府召开招标会,通过议标,选择了原告等三家施工单位承包施工。2008年6月7日,按照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的安排,被告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及李**等九人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米易县攀莲镇沿米普路农民安置房工程7#、8#、9#楼发包给原告修建。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价款包工包料780元/㎡(其中政府补助60元/㎡),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造价;2、承包人施工中每完成一层楼工作量向发包人上报工程量,在确认工程量后5天内,按进度的75%支付工程进度款,到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工程总额的90%,除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外,余款3个月内付清;3、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收到结算书28日内审结,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超过28日不办理结算,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供的结算书,并从第29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材料、机械进场施工。因图纸更改、基础设计变更打桩、排水管道渗水、排洪管堵塞、雨季挡土墙滑坡等多种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开工和多次停工。由于被告提前将安置房分配给了村民(住户)。在进入主体施工后,村民(住户)们都到现场来充当监工,严重阻扰了施工;由于被告没有按时按比例拨付工程进度款,同时由于门窗设计及材料更换等原因,也造成该工程多次停工。2009年1月底主体才封顶,工程竣工后,原告要求被告竣工验收。但是,被告既不组织验收,也不办理结算,却让所有住户入住房屋,进行装修,占用、使用、出租房屋。据了解,米易县人民政府对米易县攀莲水塘村一组沿米普路以东的土地征用及农民住房拆迁后,对该土地上的农民进行安置,由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安置工程,工程名称为米易县攀莲镇沿米普路农民安置房工程,该工程的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中的监理、管理等都是由攀莲镇人民政府安排实施的。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安排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和李**等九人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不能掩盖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作为米易县攀莲镇沿米普路农民安置房工程建设单位的性质,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才是真正的发包人,是履行米易县攀莲镇沿米普路农民安置房工程合同义务的主体。被告将原告修建的攀莲镇沿米普路农民安置房工程交村民(住户)占用使用已三年多,拒不验收、结算,以此拒付工程款983700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原告不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支付工程材料款、租赁材料费等费用,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及村民(住户)占有使用了原告修建的房屋,就应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依法与原告办理结算,一次性给付工程款983700元给原告,并支付2010年1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米易县攀莲水塘村一组和李**等人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诉称,2008年6月7日,其与米**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社沿米普路的农民拆迁u0026amp;amp;ldquo;留地自建u0026amp;amp;rdquo;安置房1#、2#、3#、附10#楼发包给被反诉人修建。2009年10月19日前,其发现外墙瓷砖有质量问题后送检,2009年10月23日,攀枝花**督检验所发出《检验报告》u0026amp;amp;mdash;u0026amp;amp;mdash;u0026amp;amp;ldquo;该干压陶瓷砖不合格u0026amp;amp;rdquo;。2009年11月3日,米易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u0026amp;amp;ldquo;请攀莲镇人民政府和水塘村一社队委会对送检瓷砖的代表批次进行核实,若有异议,可重新组织相关人员取样送检,一旦确认为不合格产品,则应研究处理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u0026amp;amp;rdquo;后将瓷砖抽样送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进行重新检验,该院作出《检验报告》,结果为:u0026amp;amp;ldquo;瓷砖表面质量、破坏强度不合格。u0026amp;amp;rdquo;2010年1月经各方磋商,形成如下解决意见:u0026amp;amp;ldquo;每户按实际米黄色瓷砖面积计算(60元/平方米),作为质量保证金,该笔保证金由建房户暂时扣押。其中要求返工的,按该户扣的质量保证金如数交给业主委员会,返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方可兑付施工单位,建房户不再承担其他费用。u0026amp;amp;rdquo;需要返工的瓷砖总面颊4912.3㎡,折价294738元。然而,米**筑公司一直拖延,导致工程迟迟不能完工、入住。直至2010年4、5月份,留地自建房安置户迫于无奈,自行做完未尽工程,处理部分缺陷,进行装修入住。未尽工程涉及住户24户,未尽工程总价款418502.75元。此外,米**筑公司所承建的该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造成违约工期402天,按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35条第2款之规定,米**筑公司要按照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合计201万元。为此,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米**筑公司:1、折扣未尽工程折价款项418502.75元;2、抵扣不合格瓷砖返工补偿费294738元;3、工期延期违约金201万元;4、向建房户借支和欠款161757元;6、承担反诉诉讼费。

经审查,2011年9月经米易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米**筑公司进行企业改制停止一切经营行为,进入清理清算债权债务。2012年12月3日,米**筑公司与米*、赵**签订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对企业名称及相关配套手续、土地资产及房屋资产进行转让。米**筑公司现金资产、动产及债权债务不属于转让范围。2014年4月10日,米易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米经信函(2104)14号文件,同意以企业整体转让的方式转让米**筑公司。2014年4月4日,米**筑公司向攀枝花市米易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2014年5月13日经攀枝花**政管理局核准将米**筑公司名称变更为米易县**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米**筑公司已通过企业改制对企业名称及相关配套手续、土地资产及房屋资产进行转让,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进行公司更名登记。在转让过程中未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转让,未明确公司的债权债务行使及承担,米**筑公司现已不存在,故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米**筑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一组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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