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四川**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8月2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4元、财产保全费4574元,合计10528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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