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市**程有限公司诉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予以变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四川**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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