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科**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限公司、成都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科**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1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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