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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沙苑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沙苑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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