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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永登县秦川镇红星村二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永登县秦川镇红星村二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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