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永登县秦川镇红星村二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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