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宋**、第三人遵义市红**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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